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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

保险金额保险单
2022/07/11
出口外贸

一、保险金额的约定

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 ,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 ,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。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,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 ,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。此项保险加成率 ,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。按国际贸易惯例 ,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或CIP价的10%估算 ,因此 ,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 ,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%投保。

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 ,一般也是按国际保险市场上通常的加成率 ,即按CIF或CIP发票金额的110%计算。由于不同货物、不同地区、不同时期的预期利润不一 ,因此 ,在洽商交易时 ,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%时 ,卖方也可酌情接受。如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 ,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。

二、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

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 ,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 ,与卖方关系不大,但与买方却有重大的利害关系。因此 ,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 ,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。例如 ,我国按CIF或CIP条件出口时 ,买卖双方在合同中 ,通常都订明:“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,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。”但是 ,若国外客户要求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《协会货物条款》办理 ,卖方也可酌情接受。

三、保险单的约定

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,如约定由卖方代为保险 ,通;挂诤贤泄娑舴奖匦胂蚵蚍教峁┍O盏。一旦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,买方即可凭卖方提供的、并经卖方签章背书的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。

保险单格式 ,见表6-1:

202207110017741436

2022071100177414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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